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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仪】《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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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仪】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手段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撑作用。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
(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
第四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等,应当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协调。
第四十三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普及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公众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第四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图书室、农村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促进提升文明素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仲裁机构等应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以事说理、以案明德,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相关部门、组织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义务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