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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仪】《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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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仪】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红岩精神、三峡移民精神等优秀文化,传承坚韧顽强、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维护重庆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